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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辦理生育保險指南
導語: 上海居民辦理生育保險需要哪些條件?待遇如何?下面是關于上海居民辦理生育保險的相關資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生育保險包括兩項待遇,一為生育生活津貼,二為生育醫(yī)療費補貼。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直接到就近的區(qū)、縣社保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xù).
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參照執(zhí)行):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從業(yè)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fā);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fā);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guī)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fā)。
(2)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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